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写给公证员同事的几句唠叨
日期:2017-8-24 17:00:50  发布人:admin  浏览量:
    几天来一直想写点东西,和大伙交流下我们的公证业务,一直没有时间写。今天感到,再忙,还是要挤时间写写,或许可以给同仁们一点点启发,哪怕抛砖引玉也好——
    几天前接到某处来电请示,民办大学的毕业证书能否公证?我的答复是,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首先我们要明白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是什么?是有法律意义的文书——也就是毕业证书!接下来要明白我们公证的要义是什么?是保证这个文书是真实、合法的,也就是这个毕业证书是国家认可的!所以当我们经核实民办大学是国家批准成立的,具有颁发毕业证书资质,且能在学历网查得到,为什么不能公证呢?
    还是前几天,接到另一个处的电话请示,一个男士要办理继承,难点在于要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——他亡妻的微信红包中的1万块钱。接到电话,也觉得很难解答,请教全国同仁,没有定论,后来静下来具体分析——看似很棘手,其实不过被微信红包这个新生事物所迷惑了——其本质不过是财产而已。办理这个继承,基本上和普通继承的办理并无差别——要明确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,明确要继承的财产是否为被继承人所有......所以办理这个公证关键在于明确微信账号所有人就是申请人的妻子,就像我虽然用假名在银行存了钱,但同时我在银行留存了我的真实姓名资料——所以我建议公证处受理后依职权向腾讯公司出具核实函,依法进行身份核实。
    昨天晚上,一个全国的公证群讨论一个房产权属的问题,婚姻存续期间买地盖房,95年离婚,大致96年取得房产证,问是否属于个人财产。大家议论纷纷,应该还是长春市民众公证处的苏晓敏先提出要根据法律来判断,要用物权法30条,不动产建成即物权成立。早上我想起,这里还有个法的溯及力——物权法的适用时效问题,尽管如此,苏晓敏也好,我也罢,毕竟秉持法律原则来审视具体的公证业务。
    一个公证业务来了,无论多么具体,我们终归要明确申请事项的基本属性!这样才能做好下一步;一个公证业务无论多么千奇百怪,总归有几大要素构成,我们要学会找到属于它的几大要素,这就是证据链上关键点,而我们对关键点的明确、核实及合法性审视,就构成了关键点之间的连线,所有的连接起来,就是我在今年培训时讲的完美的证据链了——对于真实性,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我们对完美的证据链的追求,公证意义上的真实——我越来越觉得更是个逻辑概念;对于合法性,我们不能凭借我们认为如何去判研,而是要从法律法规......中找寻依据,这种法律依据,才是我们的真实依靠!